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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則新聞內提到的判決在法界有不小影響,吉律認為對民眾來說也很重要,藉這個機會跟大家介紹一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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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則新聞內提到的判決在法界有不小影響,吉律認為對民眾來說也很重要,藉這個機會跟大家介紹一下。

你想去吉人,說別人撞壞你的車,到了法院,法官不會因為你的一句話就判你勝訴,而會要你提出證據,有沒有紀錄?何時何地?被吉有過失嗎?損失金額多少…,這些東西,你不能跟法官說「你去問被吉!」,既然你是原吉,那就應該由你提出證據,來證明你講的話是真的、你在法院提出的請求有理由。這個東西,在法律叫做「舉證責任」。
負擔舉證責任的人(原吉),一般來說在訴訟上比較不利,你要變出一大堆資料,還要讓法院相信你;被吉通常坐等原吉變出資料,再來一一反駁即可,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其實大大影響訴訟成敗。

這新聞中的判決,就是「轉換」了舉證責任,讓被吉需要「主動」證明自己沒問題,否則法官就相信原吉的主張。理由是醫療案件裡的原吉,大多都是一般民眾,根本不懂醫療過程在做什麼,難以期待民眾去證明被吉醫院/醫生有疏失,這種情況由被吉負擔舉證責任比較合理。

這種例外,對一般民眾相當有利,其實法律上也有不少類似的規定。
🛎在 #一般消費糾紛,消保法要求業者「證明自己的產品服務安全性」,讓一般民眾在買到不良商品受害時,求償比較有利。曾發生過的判決,包含電梯維修業者、香薰業者,或是機械製造商(有個判決是做塑膠熔接機的),都被法院要求先證明自己的無辜。
🛎在 #交通事故 裡,民法則是要求汽機車駕駛「證明自己已盡注意防止損害發生」,否則就推定駕駛有賠償責任。
🛎更常見的,是民法要求 #法定代理人(通常是爸媽)、#雇主「證明自己監督、管理沒有疏失」,否則就要為子女、員工捅出的簍子一起負責。
這些類型對原吉來說比較有利,省下一番工夫找證據(有時還根本找不到)。如果吉友未來碰到這類問題,相較於一般案件會輕鬆許多。

這個新聞裡判決的問題,在於過往很少很少很少為了「醫療行為」開出這種轉換舉證責任的判決先例,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轉換,比較像是法院「自己覺得」可以轉換。
雖然醫療案件轉換舉證責任對一般民眾的訴訟有利,可是有些人認為,這種轉換會產生寒蟬效應,也許會使得防禦性醫療的現象產生:醫生越來越不願意主動探詢病患、嘗試治療,以免自己不小心又被吉,長遠下來反而危害醫病關係,最後受傷的還是一般民眾。

總之,多知道一點法律、判決,對你都是好的。不知道也沒關係,你還有吉律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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